信用卡特約商店受託代收款項接受信用卡簽帳交易之規定
2018-11-3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702741070號
一、 信用卡特約商店登記為便利商店業或超級市場業者,可受各級政府委託代徵收規費、稅捐與罰鍰及受公用事業委託代收服務費。前揭代徵收及代收可接受信用卡簽帳交易。
二、 持卡人以信用卡進行前開代收款項之交易時,產生相關爭議或交易糾紛,發卡機構應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三條規定協助持卡人解決。
三、 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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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