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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部分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10702723282號
主旨:預告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部分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三、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六十日內於前揭「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三) 電話:02-8968-9705、8968-9707
(四) 傳真:02-8968-1356
 
 
瀏覽人次: 1733   更新日期: 201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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