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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解釋令」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702718290號
主旨:預告修正「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解釋令」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九條第三項第四款。
三、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解釋令」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 本修正案有助於提高不動產投資信託業者實務作業彈性,使我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標的多元化,爰擬將本案預告期間縮短為三十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三十日內於前揭「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三) 電話:02-89689769
(四) 傳真:02-89691357
瀏覽人次: 2184   更新日期: 201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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