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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600086920號
主旨:預告修正「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二項。
三、 「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 本辦法修正屬業務範圍之放寬,有助於票券金融公司業務發展,且修正草案內容係參採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邀集業者討論後之建議,本會並已會商中央銀行意見,為使業務儘速開放運作,爰將本案預告期間縮短為三十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三十日內於前揭「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三) 電話:02-89689762
(四) 傳真:02-89691357


瀏覽人次: 2300   更新日期: 20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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