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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開放銀行以信託方式受託投資「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

   為持續推動我國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於111年8月15日發布令釋(下稱本規定),開放獲准辦理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之銀行,得依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以信託方式受託投資「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下稱「未具證投信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提供高資產客戶更多元金融商品及服務,且於完備相關內部規範後即可逕行開辦,無須另為申請。
   金管會表示,「未具證投信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因其流動性或透明度一般不若「具證投信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投資門檻較高,較適合具一定專業、經驗及財力,且願意承擔相關投資風險,並以長期投資為主之投資人。本次開放主要係考量國內高資產客戶過去可能曾透過境外管道接觸或投資避險基金或私募股權基金等另類投資金融商品,所以增加以信託方式提供「未具證投信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投資之管道。
   金管會前已於110年5月31日以金管證投字第1090147633號令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就「未具證投信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對高資產客戶進行銷售及諮詢,110年8月13日又以金管證券字第1100362907號令開放證券商得以複委託方式,受託買賣「未具證投信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基於各金融業辦理高資產客戶財管業務之一致性,爰本次開放獲准辦理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之銀行,亦得以信託方式受託投資該類基金,以強化國內金融機構對客戶提供之商品及服務。
   本規定發布後,將有助於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之推動,銀行於完備相關內部規範,並與國外資產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簽訂契約後,始得開始受託投資「未具證投信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本規定之規範重點如下:
 一、委託人以「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資產客戶」為限,並參照上開本會110年5月31日令及本會110年8月13日令規定,明定委託人總數不得超過99人。(本規定第1點第1款)
 二、為利銀行執行前開委託人總數之控管,明定銀行應與外國資產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簽訂契約,並於契約載明於國內不得委任其他機構辦理。(本規定第1點第2款)
 三、為利掌握「未具證投信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於國內銷售情形,明定銀行受託投資該類基金應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申報受託投資狀況資料。(本規定第1點第3款)

相關附件:
1.    金管會111年8月15日金管銀外字第11102721131號令
2.    令附件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02)8968-981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12150   更新日期: 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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