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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第8條之1修正草案

      為利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業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修正「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7條、第8條及第8條之1規定,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進行法規預告程序,以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表示,為增加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下稱集管帳戶)之操作彈性,以利因應市場變化及實務需要,爰參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建議,研議修正本辦法規定,放寬信託業辦理集管帳戶之信託財產運用範圍及信用評等規範:
一、參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之規定,修正本辦法第7條、第8條及第8條之1規定,放寬信託業辦理專業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得委託投資之集管帳戶,分別於帳戶淨資產價值之20%及10%得投資於未達一定信用評等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境外債券或證券化商品(以下簡稱各該商品),並增定下列配套措施:
(一)相關銷售文件應具體說明集管帳戶投資於各該商品之投資操作策略,並應以顯著顏色及字體方式載明適合之投資人屬性、風險警語及商品風險資訊等。
(二)信託業應訂定該類集管帳戶之投資人最低申購金額。
(三)集管帳戶約定條款明定投資各該商品之比例逾10%者,應於帳戶名稱後面加註投資警語「本帳戶有一定比重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或證券化商品」。
(四)信託業應充分評估各該商品相關風險,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事會通過。
二、參考「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修正本辦法第8條第4款規定,將信託業辦理限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之集管帳戶,其信託財產投資於境外債券或證券化商品之信用評等,由「發行人或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及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修正為「發行人或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或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
三、修正本辦法第7條之附表三有關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之信用評等等級,以利各信評機構之信評等級有一致性規範。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於近日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
  檢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第8-1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施
聯絡電話:(02)8968-9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4062   更新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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