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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對日盛金融控股公司大股東未依規定申報所涉缺失之行政處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日盛金融控股公司(下稱日盛金控)大股東香港商Capital Target Limited(下稱CTL)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為強化對金融控股公司有控制權人審核之管理,落實執行金融控股公司法(下稱金控法)股權透明化之監理原則,金控法對金融控股公司之大股東已定有股權持股申報或事先申請核准等規定,大股東應依規定提供正確且完整之資料,以履行其法定申報或申請之義務,金管會並會持續檢視大股東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金管會金檢發現CTL實質受益人相關事項有所疑義,外界亦有質疑CTL是否涉及陸資,金管會已多次依規請CTL就投資日盛金控之資金來源與所報實質受益人之關聯、所報實質受益人指派各層董事之相關決策程序及內部授權情形等相關事項提出說明,以確認CTL所報實質受益人之正確性,惟CTL仍未能配合提供完整資料,以釐清實質受益人相關疑義,爰經核CTL未依金控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申報,金管會依金控法相關規定,核處新臺幣2,500萬元罰鍰,且對CTL持有日盛金控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就未依規定申報而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命其於1年內處分。
一、    受裁罰之對象:香港商Capital Target Limited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金控法第16條第10項、第60條第3款。
三、    違反事實理由:
(一)    本案依金管會金融檢查發現,CTL有投資日盛金控之部分資金來源非以該公司或其母公司名義匯入、退還投資股款之匯款受款人亦非該公司或其母公司、遲未配合開戶銀行辦理帳戶KYC作業等情事,且近來外界對於CTL是否涉及陸資投資人多有疑義,故金管會持續多次依規請該公司就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投資日盛金控之資金來源與所報實質受益人之關聯、所報實質受益人指派各層董事之相關決策程序及內部授權情形等相關事項提出說明,以確認CTL所報實質受益人之正確性。
(二)    本案經CTL及所報實質受益人歷次說明,均未能提出具體、完整之資料,向金管會說明相關實質受益人申報疑義,經核所報實質受益人對CTL及其上層母公司未具控制力或最終決策權,且無證據證明投資日盛金控之資金來源為所報實質受益人所提供:
1、    依據CTL歷次說明及補正資料,經核所報實質受益人自陳屬有權派任董事者無具體事證證實其說,尚難憑採:
(1)    本案經檢視CTL及所報3位實質受益人歷次說明及補正資料,未見任何內部決策或授權程序等相關資料,相關文件之簽署人員亦未具一致性,而陳述意見所提少數陳○○及黎○○所簽署之董事指派文件,渠等究以何身分或經何人授權而簽署,亦未提出明確說明及證據,爰經核所報實質受益人自陳屬有權派任董事者,應無可採。
(2)    依金管會金融檢查發現,CTL自106年起數度接獲開戶之銀行通知辦理帳戶KYC作業,要求補正負責人暨實質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變更負責人之董事會議事錄等,迄今仍未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以恢復該等銀行帳戶之使用,對相關帳戶之處理情形顯不符常情。
2、    CTL及所報實質受益人迄今均未提出98年投資日盛金控資金來源之相關金流軌跡,足見該等投資資金係由所報3位實質受益人所提供之說法不足採信:依金管會金融檢查發現,CTL投資日盛金控之部分資金來源非以該公司或其母公司名義匯入,退還投資股款之匯款受款人亦非該公司或其母公司,為確實釐清相關投資資金來源及流向,經多次請CTL及所報實質受益人提供相關金流軌跡,CTL及所報實質受益人迄今仍未提出,且針對所稱相關往來之金融機構已無法調閱案關帳戶資料或98年間交易資料一事,亦未見CTL及所報3位實質受益人與案關各金融機構聯繫或正式申請調閱情形、或案關各金融機構對其欲調閱資料確已逾保存期限而無法提供之回應情形等資料。依此,CTL所述案關帳戶及交易已逾金融機構資料保存期限而無法提供資料之說法並不可採,爰認該公司98年間投資日盛金控資金非由所報3位實質受益人所提供。
3、    CTL所報實質受益人陳君等3人對98年投資日盛金控之緣由、如何知悉案關投資訊息及安排投資架構、案關人員往來情形,多有說法不一致或表示不瞭解之情事,故CTL申報渠等3人為CTL之實質受益人,金管會尚難逕採:本案多次所詢問CTL有關整體投資緣由及與關鍵人物之往來情形等重大事項,此並非屬瑣碎之投資營運細節。然所報3位實質受益人於98年投入鉅資投資日盛金控,卻對投資之緣由、如何知悉案關投資訊息及安排投資架構、案關人員往來情形,多有說法不一致或表示不瞭解之情事,且縱依所述平日多由助理或秘書幫忙處理相關事務,依據金管會與陳○○所稱處理案關事務之財務長面談結果,其對本案投資情形及案關人員往來之說明亦與陳君等三人所述內容有不一致或表示不清楚之情形,足認CTL所申報實質受益人係陳君等3人,實不可採。
四、    處分結果:
(一)    本案基於上開事實,CTL就「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第2點第2項規定應申報之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經依應注意事項第9點限期通知補正後,仍維持原申報內容,且依CTL函報之補正資料及陳述意見內容,經查所報實質受益人對CTL及其上層母公司未具控制力或最終決策權,CTL 109年7月1日向金管會所報之實質受益人資料確有申報錯誤之情事,爰依應注意事項第9點規定,視同未申報。
(二)    CTL核有違反金控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實質受益人,考量本案投資金額與所持金控公司之股權比重高,對金融市場管理影響甚鉅,亦對金管會就金融機構股權管理及所推動股東透明度之提升有重大影響,爰依同法第60條第3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5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16條第10項規定,對CTL持有日盛金控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就未依規定申報而超過部分,自本處分送達之日起無表決權,並命其於本處分送達之日起1年內處分。
金管會表示,為確保銀行穩健經營,促進銀行安定及保障存款人權益,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之大股東適格性為金融監理之重要事項。現行金控法及銀行法相關規定已有股權透明化之監理原則,股東持有股份之認定基礎,應著重於事實上存在之實質控制力。為強化股權透明化及大股東之管理,金管會亦已自108年起推動「股東持股透明行動方案」,各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之大股東亦均配合新制,於109年7月重新申報相關持股內容及其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等事項。金管會未來於日常監理亦將持續關注各金融機構大股東及其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之相關情形,以落實股權透明化。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02)8968-985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6155   更新日期: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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