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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報送信用卡及個人授信業務資料錯誤,依法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

一、受裁罰之對象: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ヽ第129條第7款
三、違反事實理由:該行未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規定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有關消費分期及帳單分期之報送定義,誤將客戶於信用卡刷卡消費後向該行申請之消費分期報送為帳單分期,致該行自99年12月起向金管會及聯徵中心報送之相關資料皆屬錯誤,可能受影響客戶數180,281人,且嗣後經該行自行檢視尚發現有其他類型之報送錯誤。該行對於資料報送作業有未妥適建立相關內部控管機制,且相關查核作業有未落實執行情形,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四、處分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
五、其他監理要求事項:
(一)該行應檢討內部控制三道防線相關主管人員責任,並強化法令遵循單位之職責與功能。
(二)該行就本案之報送錯誤可能影響,應建立妥適客戶權益保障處理機制。
(三)另該行應加強控管相關作業流程並列入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之重點項目。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02)8968-978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5506   更新日期: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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