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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理財專員涉挪用客戶款項所涉缺失之行政處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國泰銀行理財專員(下稱理專)因內部稽核清查發現理專涉挪用客戶款項,基於該行未落實執行相關交易之確認機制等缺失,核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銀行健全經營之虞,爰金管會依銀行法等相關規定核處國泰銀行罰鍰新臺幣(以下同)1,200萬元,並停止該行板橋分行受理新客戶辦理保險代理業務及金錢信託業務各一個月。
一、    受裁罰之對象:國泰銀行。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第1款、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129條第7款規定。
三、    違反事實理由:
(一)    該行板橋分行前理專洪員自105年3月起至109年3月間,擅自將其親友帳號設定為案關客戶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號,嗣利用客戶之信任,在違反客戶真意情形下,讓案關客戶簽署保險減額繳清及解約申請書,並以客戶交付其保管之網路銀行密碼,或客戶於手機自行輸入密碼後交由洪員操作等方式,乘機使用客戶網路銀行申請基金贖回,並挪用客戶帳戶資金(含保險解約金、基金贖回款及客戶自行匯入之保費)匯至洪員親友帳戶,且利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備註功能,誤導客戶保單仍正常扣款。洪員並不定期於臨櫃或ATM將部分現金回存客戶帳戶,且利用於存摺備註文字,令客戶誤信其仍持有相關保單與基金且持續獲取配息。受影響客戶數4戶,所涉金額約1,732萬元。
(二)    經核該行有下列事項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7條第1項規定及有礙銀行健全經營之虞:
1.    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1)    未完善建立理專代理客戶辦理存匯相關業務之控管機制:該行於108年10月前,僅要求覆核人員就行員臨櫃辦理非本人交易時,需注意行員與交易人之關係,必要時須進行電話照會,致本案洪員得以非本人身分臨櫃將款項存入客戶帳戶,並利用備註文字令客戶誤信該存入款項係保單或基金之正常配息。
(2)    未完善建立特定異常交易之確認機制:該行針對大額或頻繁保單解約等特定交易,僅由合作之保險公司於解約金額達新臺幣200萬元及縮小保額案件領回金額達50萬元者辦理照會,該行未另就特定異常交易確認客戶真意,致洪員得利用客戶信任,在客戶未充分了解下,使其簽署解除保單或減額繳清之申請文件。
(3)    未完善建立理專或其關聯戶與客戶間之資金往來監管機制:該行為落實理專十誡,自108年10月起每日產出IP位址管控報表,以監控理專與經管客戶有無使用同一IP位址進行網銀交易,另每日監控理專與經管客戶是否有帳戶往來。惟就理專關聯戶之監管機制仍有不足,而未發現本案洪員自105年起挪用客戶保單解約及基金贖回等款項,並長期利用其關聯戶之帳戶作為調撥資金之用。
2.    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1)    未確實執行相關業務規範:
甲、    該行原定之「二人共訪免電話照會」機制,係採四眼原則之牽制機制,惟案關共訪人員(洪員主管)並未落實執行,令洪員得趁客戶新增網路銀行約定轉入帳號時,擅自新增其關係戶為客戶約定轉入帳號,而乘機挪用客戶款項。
乙、    依該行辦理保險業務內部作業規定,保險業務人員應充分瞭解客戶之保險需求及適合度分析評估等。本案洪員將客戶保單解約、減額繳清,且擅自為客戶投保,未向客戶確認交易內容、未瞭解要保人需求,未落實其內部作業規範。
(2)    未充分落實員工生活考核:該行已於員工行為準則嚴禁員工保管客戶密碼、代客使用網路銀行辦理交易及私自挪用客戶款項等行為,惟分行主管未充分落實員工生活考核,並督導案關人員遵循該準則規範,致發生本案舞弊情事。
(3)    未就分行查核所發現之員工異常行為進行有效之處理及改善追蹤:該行板橋分行於107年10月辦理自行查核時,已發現洪姓理專有異常行為(臨櫃存現金並備註存款息),主管於客戶表示無異議後未再持續追蹤查核,且亦未以向客戶確認以外之其他方法進行相關查證,致未能及時發現洪員舞弊情事。
四、    裁罰結果:
(一)    罰鍰部分:本案違法行為時間約4年1個月,挪用客戶款項總金額約1,732萬元,經核該行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另有關該行就板橋分行案未瞭解要保人需求、未妥適建立招攬後至送件前之檢核機制等缺失,有同時違反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7條第1項規定及有礙銀行健全經營之虞,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1,200萬元罰鍰。
(二)    停止業務部分:考量本案洪員利用客戶信任,在客戶未充分瞭解所簽署文件內容情形,違反客戶真意下,變更客戶保單狀態(含解約及減額繳清)及以客戶網路銀行逕自贖回客戶基金,影響客戶權益重大,爰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第1款、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停止該行板橋分行受理新客戶辦理保險代理業務及金錢信託業務各一個月,經金管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重新辦理。
(三)    其他監理要求事項:
1.    請該行針對本案缺失事項及近期理專相關缺失,通盤檢討相關管理及查核機制,包括本案違規態樣交易之辨識、警示及查核、加強與合作之保險公司照會與勾稽之流程及控管機制。
2.    請該行全面檢討本案違規行為所涉業務及法令遵循或風險管理單位之經理人及職員責任。
3.    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就第二支柱監理審查要求該行增加作業風險之相關資本計提。
4.    請該行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所定「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第3條規定,將本案例態樣傳送至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並依銀行公會「銀行業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本案舞弊人員。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02)8968-985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12645   更新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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