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修正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託業、票券商及信用合作社等相關負責人資格條件規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完成「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五條、「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六條、「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四條、「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及「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十三條等修正草案之預告作業,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金管會說明,為使銀行、金控、信託、票券及信用合作社等業於廣納多元化、跨領域之人才時,更具效率,已研議並彙整外界意見,修正上開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託業、票券商及信用合作社等相關負責人資格條件規定,修正重點為增列金融機構相關負責人之資格條件,金融機構若認定負責人具有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務會計、行銷或人力資源等專業領域工作經驗10年以上者,即毋須再報經主管機關認可,惟此類人才擔任相關負責人職務,須與其原領域相關為限。另本次修正案亦參採預告期間外界建議,將「財務會計、行銷、人力資源」之專業領域明列於條文,以利業者遵循。
  金管會表示,隨著新興科技不斷創新,金融環境朝數位化發展,以及對於金融消費者保護之重視,讓金融機構人才需求範圍更廣。此次修正針對金融機構相關負責人資格條件,增列上開專業領域,期待有助於金融機構廣納多面向及跨領域之高階金融專業人才,促進金融機構創新發展及提升競爭力。
  檢附首揭修正條文之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02)8968-968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19567   更新日期: 2020-10-20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