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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託業、票券商及信用合作社等相關負責人資格條件規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隨著金融市場之多元化發展,所需金融人才亦朝多面向及跨領域發展。為使銀行、金控、信託、票券及信用合作社等業於廣納多元化、跨領域之人才時,更具效率,金管會研議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五條、「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六條、「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四條、「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及「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十三條等草案,增列金融機構相關負責人之資格條件,包含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或企業管理等專業領域工作經驗10年以上,毋須再經主管機關認可。惟聘任此類人才擔任相關負責人職務,須與其原領域相關為限。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此次修正草案內容,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02)8968-9685、8968-968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7200   更新日期: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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