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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商業銀行前理財專員涉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所涉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200萬元罰鍰

一、受裁罰之對象:永豐商業銀行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三、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行忠孝分行前理財專員游員自104年11月起約4年間,涉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受影響客戶數8戶,主要態樣包括:1.建議客戶將基金贖回、保單停扣轉換申購新保單或提前繳清續期保險費,以協助客戶填寫相關申購或取款文件等方式,利用客戶之信任及疏於核對文件之機會,將款項匯至其指定帳戶挪為己用;2.與客戶間有借貸關係,並利用其中一名客戶之帳戶作為挪用款項之入款帳戶。
(二)該行對客戶臨櫃交易未妥適建立及未確實執行交易確認機制及相關內部控管作業規範、未建立妥適之理財專員管理制度及對理財人員關聯戶之監控機制、未落實執行理財專員輪調制度,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規定。
(三)處分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200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02)8968-982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24286   更新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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