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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商業銀行對子公司之督導、辦理洗錢防制作業、法令遵循及消費者保護等缺失,分別核處罰鍰、予以糾正及限期改正

一、 受裁罰之對象: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銀行法第61之1第1項、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之1第1項
三、 違反事實理由及處分結果: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對該行一般業務檢查報告,該行對子公司之督導、辦理洗錢防制作業、法令遵循及消費者保護等缺失,經核違反法令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一) 該行未依所訂對子公司管理相關規範,落實協助或督導台中銀保險經紀人公司(下稱台中銀保經公司)就交際費支出建立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及稽核制度,致該公司相關報支款項涉有疑義,並有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或商業會計法等規定不符情事之虞。該行稽核單位雖每年對台中銀保經公司辦理二次專案查核,惟未能有效發現相關缺失並提列意見,未落實對該公司之查核、督導及其內部稽核作業成效之考核,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
(二) 該行辦理洗錢防制作業,未就交易背景及目的合理性確實查證,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規定予以糾正。
(三) 該行先後發生行員與客戶金錢往來等違規情事,顯示該行未能有效檢討缺失發生原因並確實改善,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規定予以糾正,併請檢討並研提改善措施,改善情形未經金管會認可前,不得申請增設國內分支機構,但偏鄉地區(金融服務欠缺地區)不在此限。
(四) 該行對未成年人辦理風險屬性評估作業,有未依契約當事人之實際情形填寫者,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第9條第1項及金管會101年3月22日金管法字第1010054522號書函規定,依金保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令該行限期改正。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8968-975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8512   更新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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