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預告修正「信用合作社法」第23條、第23條之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研訂信用合作社法 (下稱本法) 第23條、第23條之1修正草案,近日將進行預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表示,信用合作社(下稱信合社)依本法現行條文第23條第4款提列之理事及監事酬勞金,係屬盈餘分配項目,與現行公司組織將董事及監事酬勞金列為費用之做法不同。 107年所得稅法修正通過刪除第66條之9第2項第6款後,信合社辦理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時,無法將其列屬未分配盈餘之減項而產生雙重課稅之疑義。為符合租稅公平原則,財政部已令釋信合社理事及監事酬勞金以費用列支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衡酌理事及監事酬勞金之性質為勞務給付,列屬費用較能忠實表達信合社之財務狀況,擬具本法第23條、第23條之1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參酌公司法104年納入員工紅利費用化之精神,刪除本法現行條文第23條第4款,使理事及監事酬勞金不再為盈餘分派項目並得以列屬費用。
二、 增訂第23條之1為信合社得發放理事及監事酬勞金之法源依據。另為兼顧信合社穩健經營之監理原則,延續現行第23條第4款但書之意旨,訂定理事及監事酬勞金發放上限之規定仍有必要,故於本修正條文第2項訂定理事及監事酬勞金發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信合社財務狀況定之。但發放金額上限最高不得超過當年度獲利狀況扣除累積虧損後餘額之百分之3.5。
金管會表示,近期將於網站刊登本修正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信用合作社法」第23條、第23條之1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用合作社組
聯絡電話:8968-97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13767   更新日期: 2019-11-19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