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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銀行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相當注重銀行經營發展及業務創新,近期已完成訂定「銀行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鼓勵銀行在兼顧風險控管下,針對現有已獲核准之業務範疇,得採用業務試辦方式,俾提升我國金融創新之動能,持續創新拓展金融商品及服務,提升競爭力及金融消費者權益。
    目前銀行依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就涉及法律、法規命令限制事項,得以「創新實驗」方式申請辦理金融業務。考量以往銀行在已獲核准之業務項目內,擬以不同方式擴展辦理時,係以「試辦業務」方式向本會提出申請。衡酌「創新實驗」及「試辦業務」二類申請機制,性質範疇雖有差別,但均係鼓勵銀行業持續創新推動業務發展,爰金管會特訂定本要點,俾使銀行試辦業務有一致性之管理規範。
    銀行得申請試辦之業務項目(下稱試辦業務),須為銀行已獲核准業務項目之擴展,或法規命令所定業務項目列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概括項目者(如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第7條第4項、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第7目),或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等類似技術作業性規定尚在發展中,尚未明確規範者。試辦業務原則上得與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同意辦理之創新實驗相同,即金融業務經本會同意進入創新實驗者,如未涉及法律、法規命令禁止事項,銀行仍可就相同業務申請試辦;如屬該等禁止類型,為維法規公平原則,不在試辦範圍,應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實驗。
    為利銀行兼顧風險控管及業務創新,金管會將視試辦業務之性質就對象、業務或交易量、地點及期間(原則上試辦6個月)等事項給予限制。銀行於試辦期間亦須注意資訊安全防護、防制洗錢控管等法令遵循、個人資料保護及客戶權益保障,並於試辦期滿後,檢具整體試辦情形等資料提報金管會,俾由金管會接續依試辦業務成果,配套研擬相關法令或請相關公會研議檢討修正相關自律規範,成為通案性業務。另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信託業、票券金融公司及信用合作社亦得參照本要點申請業務試辦。
    金管會表示,藉由「創新實驗」及「試辦業務」二類申請機制,鼓勵銀行持續創新,金管會將營造友善法規環境,俾利銀行推展更多元化金融商品及服務。
    檢附「銀行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乙份。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2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39537   更新日期: 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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