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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5月受理金融機構申請増設國內分支機構相關措施

金管會表示,依據「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符合財務業務指標條件(附表)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得於每年5月及11月向該會申請增設分支機構。經核算今年度應符合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第4款規定之「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前3年(105年至107年)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為9.12%。 
為鼓勵金融機構參與公益活動及協助推動各項政策,金管會已將公益慈善、金融教育、金融犯罪防制、中小企業放款成長率、對中小企業主為女性之放款核貸績效結果、依法進用足額身心障礙者情形、無障礙金融服務之推動情形(包含是否完成無障礙網路銀行及WEB ATM 、是否設置無障礙ATM)、收受儲蓄互助社存款等8項列為本年度金融機構申請增設國內分支機構之評核項目。
另依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金融機構得隨時向金管會申請於偏鄉地區設置分支機構,金管會銀行局亦定期於官網上公布偏鄉(金融服務欠缺地區鄉鎮)名單,俾利金融機構隨時申請。為促進城鄉均衡發展及提高金融服務之可及性,金管會將持續鼓勵金融機構多元強化偏鄉金融服務,積極於偏鄉設立分行,而鄰近偏鄉之本國銀行分支機構應就近提供支援,並透過各項金融科技,擴大金融服務深度,俾利偏鄉民眾亦享有親民、便利、有效率之金融服務,以實現普惠金融之願景。
附表:金融機構財務業務指標條件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68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6730   更新日期: 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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