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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規定,落實差異化管理

為協助及鼓勵本國銀行積極拓展海外據點,並持續落實差異化管理目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完成「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之修正,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為鼓勵優質本國銀行開拓海外市場,掌握佈局商機,對於具有優良全球營運管理能力之本國銀行,擬申請前往尚無本國銀行設立分支機構之國家(或地區)設立分行,將優先加速審查,另同時配合增進國外分行人員在職訓練之彈性,爰修正本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五點、第八點之一,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訂優先加速審核機制:本國銀行具有優良之全球營運管理能力,且擬前往尚無本國銀行分行之國家(或地區)申設分行者,優先加速審查,審查期限縮短至25個營業日。〔修正規定第三點第四項〕
  (一) 本項優先加速審查措施,須審查本國銀行如具備優良全球營運管理能力,始得適用縮短審查期限機制。若未具備優良全球營運管理能力者,則仍適用第二項有關30個營業日之審查期限規定。
(二) 本國銀行依本項規定申請設立國外分行,應檢附具備優良全球營運管理能力之文件,以適用加速審查措施。另所自評「具備優良全球營運管理能力」內容至少應包括:
1. 最近三年所屬海外分(子)行之財(業)務狀況。
2. 最近五年國外金融監理機關對所屬海外分(子)行之評等、金融檢查結果、法令遵循情形,及是否有受當地金融監理機關處分情形。
3. 最近三年本會對所屬海外分(子)行之評等情形,檢查缺失事項是否已完成改善或有無受本會處分之情形。
4. 其他可顯示具備優良全球營運管理能力之佐證資料。
二、 本國銀行檢具相關申請書件提出申請時,應同時副知中央銀行:為使加速審核機制有效執行,本國銀行申請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時,應同時副知中央銀行,以縮短洽商中央銀行意見之天期。〔修正規定第五點第一項前段〕
三、 申請書件增訂應載明事項:申請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檢附之「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營業計畫書」增訂應載明事項,包括應就所擬前往申設海外據點與我國經貿往來評估情形、當地人口、面積及國內生產毛額等可能影響營運之質化與量化層面因素分析提出說明,及應就提升總行之全球營運管理能力(包括對國外分支機構之支援及人才養成),及該據點之未來業務發展策略等提出具體計畫。〔修正規定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
四、 放寬國外分行人員參加訓練課程之範圍:為增進國外分行人員參加訓練課程之彈性,參酌「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七項及第八項規定,放寬可參加教育訓練課程之範圍,包括由我國主管機關或其認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業自行舉辦之訓練課程。另對在職訓練為自行舉辦之訓練方式,應提報董事會通過,並留存相關人員上課紀錄備查。〔修正規定第八點之一〕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67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24600   更新日期: 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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