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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研訂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下稱本辦法) 第7條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進行預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表示,本辦法第7條規定負責人消極資格之目的,係為維持信用合作社健全經營所必要。現行條文第7款規定,犯本條文第2款至第6款以外之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須於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逾三年,方得登記為信用合作社理、監事候選人。由於本款所規定之罪刑範圍廣泛,行為人受宣告緩刑期滿、赦免或因犯輕微之罪所受之刑事處分已執行完畢,尚無損其登記為信用合作社理、監事候選人應具備受信賴之品格,當選後得如期就任不致影響信用合作社之人事穩定者,似無必要繼續限制其三年內不得登記為理、監事候選人,爰本次修正增列但書規定,對於犯本條文第2款至第6款以外之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期滿、赦免,或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者,不受逾三年之限制,可登記為理、監事候選人。
金管會另表示,本次修正參考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農業金融法、公司法對於負責人消極資格之規定,適度調整信用合作社理、監事候選人消極資格,將使本辦法更能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銀行局。
檢附「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7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用合作社組 
聯絡電話:8968-97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4951   更新日期: 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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