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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銀行法第72條之2所稱「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認定標準及排除項目內容

銀行法第72條之2有關「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限額規定,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銀行之資金,過度集中於建築放款,致發生資金排擠效果,以適應產業發展所需,亦避免銀行因為不動產市場價格波動,進而影響其經營穩健性。爰依立法意旨,研議得不計入「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項目,以回歸立法規範之意旨。
銀行法第72條之2所稱「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係指銀行總分支機構(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行)提供借款戶申貸資金用於興建或購置住宅及企業用建築物之放款。但其承作下列項目之境內外放款,得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
一、 用於興建或購置下列建築物種類之放款:
(一) 公私立各級學校。
(二) 醫療機構:指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所稱之醫療機構,包括醫院、診所、其他醫療機構。
(三) 政府廳舍:
1. 提供民眾服務或統籌規劃該服務措施之政府機關辦公處所及其設施。
2. 辦理前項業務人員必要之職務宿舍及其設施。
(四)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指長期照顧服務法所稱之長照服務機構。
(五) 社會住宅:指住宅法所稱之社會住宅。
(六) 廠房: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申請許可或登記之工廠,含其設立工廠所使用之土地及其土地上相關建築物及設施,如:辦公室、倉庫、生產實驗室等。
二、 為提供參與都市更新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實施者或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籌措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需資金而辦理之放款。
三、 其他依法律規定得不受銀行法第72條之2限制之放款。例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等。
四、 對營建工程業之營運週轉金放款,其資金用途符合前三款者。
金管會表示,為強化銀行排除前開項目後之自主管理,同時要求銀行應將本次排除項目之放款總量,納入整體不動產內部風險控管機制,並訂定相關風險政策及作業規範提報董事會。銀行應定期追蹤貸款之實際資金用途與原申貸用途是否相符,如有移用貸款至興建或購置住宅及企業建築,但未符合銀行法第72條之2之排除項目者,應即計入該條之限額控管。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8968-9650、8968-965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112685   更新日期: 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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