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範本」部分規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完成「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範本」部分規定之修正,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金管會表示,「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係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27條等規定訂定,鑒於「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相關授權規定陸續修正,爰配合修正上開應記載事項及範本,以維護使用者權益並利業者遵循。本次共計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6點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範本」8條,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及「收款使用者收付訊息整合傳遞」之定義。(範本第2條)
二、增訂電子支付機構應與使用者約定,以信用卡或約定連結存款帳戶進行自動儲值服務時,每筆及每日之限額及使用條件。(應記載事項第2點;範本第3條)
三、增訂使用者若經確認有「電子支付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第4條所列情形,如:疑似使用匿名、假名、虛設行號、或使用者拒絕提供審核身分文件、持用偽(變)造身分文件或提供文件資料模糊不清等情形者,將不得申請電子支付服務或交易。(應記載事項第3點;範本第4 條)
四、增訂使用者利用信用卡進行儲值時,以新臺幣為限,且該儲值款項不得用於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或提領。(應記載事項第4點;範本第6、7條 )
五、增訂辦理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及資訊系統安全作業,應符合「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規定。(應記載事項第5點及第8點;範本第8條及第11條)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前揭應記載事項及範本部分規定,主要係配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相關授權規定陸續修正,俾有助於維護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使用者權益保障並利於相關業者遵循。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用合作社組 
聯絡電話: 8968-9705、8968-9707、8968-970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6136   更新日期: 2018-11-27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