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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召開研商「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及「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金管會表示,市場全球化促進企業集團發展,然集團化發展與其多元化投資結果,產生同一企業集團因同時兼任不同金融機構董事,瞭解公司業務狀況與經營策略,衍生所任職金融機構間之利益衝突。另由於法人董事得隨時改派,使法人董事有無法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虞,不符合公司治理精神。鑒於金融業經營良窳,影響金融穩定甚鉅,金管會基於健全公司治理及強化監理,擬具旨揭準則修正草案,並進行預告二個月至107年8月10日。並於昨(1)日召開公聽會邀集財政部、中央銀行、法務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銀行公會、信託公會、票券公會、信用合作社聯合社、16家金融控股公司、10家本國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與會,聽取各界意見。
本次會議主要係就金管會完備公司治理法令要求之修法方向,逐條進行討論,包括落實競業禁止、提高一定規模之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專業董(監)事人數、自然人董事及法規施行之緩衝期等。重點如下:
一、 落實競業禁止:
(一) 自然人或法人擔任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董(監)事時,如該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機構之董(監)事,原則推定為有利益衝突。但依銀行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令規定派兼者,不在此限。
(二) 關係人範圍,原則參照銀行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相關規定,並為小幅限縮。
(三) 政府及其直接、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不在此限,惟其所指派之法人董(監)事代表或代表人,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兼任其他金融機構任何職務。
二、 提高資產規模達一兆元以上之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專業董(監)事人數:董(監)事人數在5人以下者,專業董事由2人調整為3人,人數超過5人者,由每增加4人應再增加1人,調整為每增加3人應再增加1人。專業常務董事由2人調整為3人。
三、 自然人董事: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之專業董事應為自然人,但屬金融控股公司之子銀行及政府百分之百持有股份者,不在此限。
四、 法規施行之緩衝期:上開修法方向,自108年7月1日施行,但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之董(監)事任期於108年7月1日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公聽會之與會者多贊同本次修法之政策方向,且意見經充分交流後,對修法目的及實務執行問題,已獲致瞭解。與會者表示「違反利益衝突之董(監)事的解任」有重大不利之效果,建議先給予改善調整之空間,金管會基於推定原則亦須給予業者說明陳述機會,表示原則可採納,並將研議可行措施。
金管會表示旨揭準則之修正,預計於107年第四季完成。希望透過修法,提升金融機構董(監)事之專業性,並強化公司治理,達成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之政策目標。另金管會將持續關注市場發展情形並持續要求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積極落實公司治理。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8968-9650、8968-965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4741   更新日期: 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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