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增加金融機構整併誘因之政策說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國內金融機構眾多、規模小及同質性高,且相較國際性銀行競爭力較弱,須透過整併提升競爭力。為促進金融整併,擴大金融機構規模,布局國際,金管會提出增加金融機構整併誘因之政策方向,提供本已符合大股東適格要求之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先以參股合作擔任其他金融機構持股超過10%之大股東,再洽商整併之機會,並以資本計提之彈性處理方案作為誘因。重點如次:
一、 適格申請人(投資主體):
(一) 鑒於經金管會核准設立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無大股東適格性審查問題,本政策規劃之投資主體為國內之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但排除財政部具公股管理權者。
(二) 須具備資本充實、經營能力佳、有國際布局發展能力及企業社會責任良好。
二、 被投資對象:國內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但排除財政部具公股管理權者。
三、參股比率:首次投資須超過10%。不以合意為前提,惟需提出整併計畫不成時,明確限期退場之方案。
四、購股方式:首次投資須採公開收購,讓小股東有同一機會出售股份。
五、限期完成整併:
(一) 為避免整併時間過長,影響金融市場之穩定性,申請人須承諾核准後一定期限內(參酌過去合併案例,三年為一合理期間)完成整併。
(二) 本會核准投資函亦將載明自核准日起三年內完成整併。無法依核准期限完成整併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需於期限內釋出持股。
(三) 完成整併指投資與被投資金融機構作成合併決議,或將被投資之金融機構納入成為具有實質控制力且持股超過25%之子公司。
(四) 完成整併後可再申請轉投資另一家金融機構。
六、提供資本計提誘因:
(一)銀行基於整併目的所為之參股投資,該投資於整併規劃期限內,於計算資本適足率時,得帳列交易簿,適用200%風險權數之方式計提資本,無須於投資期間於自有資本中扣除。金融控股公司亦將參酌前開銀行計提資本方式,提供類似誘因。
 (二)基於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之資本計提規範並未因投資國內外事業而有不同,為鼓勵金融機構透過併購提升競爭力,爰國外併購投資亦得於投資後一定期限內,準用上開資本計提之彈性處理方案。
    金管會表示經檢視現行法令須配合本政策方向檢討調整者,包括: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商業銀行轉投資應具備條件及檢附文件、銀行投資金融相關事業範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計算資本適足率相關規定等。金管會將擇期召開公聽會聽取外界意見,作為後續法規修正之參酌。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2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14409   更新日期: 2018-06-19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