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第七條條文
2018-05-2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完成「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修正,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金管會表示,為提供客戶優質服務及為簡化金融機構自動化服務設備服務項目之申請,增進金融機構服務效率,爰修正本辦法第七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對於營業場所外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之服務區,經金融機構訂定內部管理規範,並報經董事會通過者,得配置人員常駐在場提供自動化服務設備之使用諮詢及管理。
二、 增訂自動化服務區如有配置人員常駐,應以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
三、將「繳納稅費」、「帳務查詢」、「臺外幣現鈔兌換」列入自動化服務設備之服務項目範圍內,毋需另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金管會表示,為提供客戶優質服務及為簡化金融機構自動化服務設備服務項目之申請,增進金融機構服務效率,爰修正本辦法第七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對於營業場所外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之服務區,經金融機構訂定內部管理規範,並報經董事會通過者,得配置人員常駐在場提供自動化服務設備之使用諮詢及管理。
二、 增訂自動化服務區如有配置人員常駐,應以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
三、將「繳納稅費」、「帳務查詢」、「臺外幣現鈔兌換」列入自動化服務設備之服務項目範圍內,毋需另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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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