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
2018-02-0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研訂「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表示,為提供客戶優質服務及為簡化金融機構自動化服務設備服務項目之申請,增進金融機構服務效率,爰修正本辦法第七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金融機構得配置適當人員常駐在場提供自動化服務設備之使用諮詢及管理,並增訂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如有配置人員常駐,應以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以因應FinTech智慧型分行的發展。
二、 將「繳納稅費」、「帳務查詢」、「臺外幣現鈔兌換」列入自動化服務設備之服務項目範圍內,毋需另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金管會並表示,該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30日內,至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陳述意見。
金管會表示,為提供客戶優質服務及為簡化金融機構自動化服務設備服務項目之申請,增進金融機構服務效率,爰修正本辦法第七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金融機構得配置適當人員常駐在場提供自動化服務設備之使用諮詢及管理,並增訂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如有配置人員常駐,應以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以因應FinTech智慧型分行的發展。
二、 將「繳納稅費」、「帳務查詢」、「臺外幣現鈔兌換」列入自動化服務設備之服務項目範圍內,毋需另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金管會並表示,該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30日內,至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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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