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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前行員疑似挪用客戶款項,及信用卡帳務系統邏輯判斷錯誤等所涉缺失,分別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及第132條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及25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解除該行員職務

一、 受裁罰之對象: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47條之1第1項ヽ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第129條第7款ヽ第132條。
三、 違反事實理由:
(一) 該行信義分行前行員涉有私下保管客戶空白單據、自製不實對帳單予客戶、推薦客戶投資非屬該行提供之金融商品及私下與客戶為資金往來等情事,且所涉爭議匯款交易始自99年4月,爭議匯款金額折合新臺幣達2千餘萬元,顯示銀行內部控制制度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致行員得藉機規避內部規範而與客戶為上揭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
(二) 該行辦理信用卡業務,經核有下列事項違反銀行法第47條之1授權訂定之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33條及第47條規定:
1、 信用卡系統異動時未能審慎建立系統上線之測試、查核或覆核機制,致再度發生信用卡計費與計息之錯誤,且相關查核機制未盡確實、流於形式,於該行前依本會要求全面檢視信用卡系統計息邏輯之正確性,及對信用卡利息與相關費用計算進行獨立查核,均未發現本案缺失,顯示該行未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33條授權訂定之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第34點第5款規定,建立有效之作業程序檢查及控管機制。
2、 該行向客戶溢收信用卡循環利息及滯納金之情事,核與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7條第1項規範對消費者權益保障不得低於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之規定不符。
四、 處分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及第132條規定,分別核處新臺幣600萬元及25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信義分行前行員職務。
五、 其他:
(一) 該行就信義分行案除已提出各項內控強化措施外,另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並將全力配合司法調查釐清爭議,以確保客戶合法權益。
(二) 該行就信用卡帳務系統案所溢收款項(滯納金及循環利息),一律自溢收當月起額外加計利息返還予客戶,客戶權益不受影響,預計於107年第1季前完成全數退款。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79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5209   更新日期: 20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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