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九條之三修正草案
2017-12-2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適度提升外國銀行分行之授信能量,鼓勵與本國銀行合作提供再生能源等建設投資計畫所需融資,協助我國產業轉型及經濟永續發展,將放寬「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對單一客戶新臺幣授信限額,及分行放款總餘額與淨值倍數上限規定,於近日公告,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之主要考量包括:(一)外國銀行分行盼擴大參與再生能源等大型建設專案融資,放寬授信限額,有助於外國銀行與本國銀行共同合作,提供大型投資計畫所需資金;(二)授信限額之放寬,係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淨值為核算基礎,分行須有充足資本以因應授信風險;(三)外國銀行分行亦須遵循管理辦法規定,訂定並落實執行內部風險管理準則,妥適控管流動性等相關風險。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計二條,重點如下:
一、 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有關外國銀行分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新臺幣授信限額各為新臺幣七十億元之規定,修正放寬為「新臺幣七十億元,或以該外國銀行分行淨值之二倍孰高者為限」,主要係鑑於現行七十億元上限,對於有意願就大型電力或再生能源開發投資案提供融資之外國銀行分行而言明顯不足,爰適度調高限額,以利其與本國銀行共同提供所需融資。另考量銀行承受風險能力與其在台資本有直接相關,因此修正條文新增得以七十億元或外國銀行分行淨值之二倍孰高者作為上限,對於在台淨值較高之外國銀行分行可望提高其單一大型客戶新臺幣授信上限,以因應大型授信案件需求。
二、 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三規定辦理自然人存款業務未達一定條件者,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該外國銀行分行前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之三十倍。為充裕授信資金,爰將放款總餘額與淨值之倍數調高至四十倍,有助於該等銀行參與大型授信案,及滿足集團客戶擴大營運所需融資。
前述法規之放寬,除有助於外國銀行與本國銀行共同合作,協助我國產業轉型及經濟發展,並有助於提升國內金融業辦理專案融資之能力,包括:評估該投資涉及之財務模型分析預測、各項工程之風險控管以及配合工程進度撥款之資金控管等。本案限額之修正亦符合鼓勵外國銀行增加對台投資之差異化管理原則,基於風險考量,外國銀行可視其業務需要洽請總行增撥在台資金,以提高授信限額及分行之風險承擔能力。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3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九條之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81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之主要考量包括:(一)外國銀行分行盼擴大參與再生能源等大型建設專案融資,放寬授信限額,有助於外國銀行與本國銀行共同合作,提供大型投資計畫所需資金;(二)授信限額之放寬,係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淨值為核算基礎,分行須有充足資本以因應授信風險;(三)外國銀行分行亦須遵循管理辦法規定,訂定並落實執行內部風險管理準則,妥適控管流動性等相關風險。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計二條,重點如下:
一、 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有關外國銀行分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新臺幣授信限額各為新臺幣七十億元之規定,修正放寬為「新臺幣七十億元,或以該外國銀行分行淨值之二倍孰高者為限」,主要係鑑於現行七十億元上限,對於有意願就大型電力或再生能源開發投資案提供融資之外國銀行分行而言明顯不足,爰適度調高限額,以利其與本國銀行共同提供所需融資。另考量銀行承受風險能力與其在台資本有直接相關,因此修正條文新增得以七十億元或外國銀行分行淨值之二倍孰高者作為上限,對於在台淨值較高之外國銀行分行可望提高其單一大型客戶新臺幣授信上限,以因應大型授信案件需求。
二、 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三規定辦理自然人存款業務未達一定條件者,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該外國銀行分行前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之三十倍。為充裕授信資金,爰將放款總餘額與淨值之倍數調高至四十倍,有助於該等銀行參與大型授信案,及滿足集團客戶擴大營運所需融資。
前述法規之放寬,除有助於外國銀行與本國銀行共同合作,協助我國產業轉型及經濟發展,並有助於提升國內金融業辦理專案融資之能力,包括:評估該投資涉及之財務模型分析預測、各項工程之風險控管以及配合工程進度撥款之資金控管等。本案限額之修正亦符合鼓勵外國銀行增加對台投資之差異化管理原則,基於風險考量,外國銀行可視其業務需要洽請總行增撥在台資金,以提高授信限額及分行之風險承擔能力。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3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九條之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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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