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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收單機構得提供整合傳遞交易訊息服務

為加速拓展及深化電子化支付工具與行動支付之服務範圍,金管會近期已同意信用卡收單機構可接受其他收單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委任,提供應用程式以整合傳遞交易訊息,並就「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5條第3項規定發布解釋令,同意收單機構提供該項服務無須向金管會申請,但應於首次開辦後五個營業日內,報該會備查
  現行市場上,商家如欲提供信用卡QR Code掃碼支付服務,因可能須與多家信用卡收單機構介接,而有依個別收單機構系統規格修改自身系統之需要,致衍生系統修改成本,而降低商家導入行動支付之意願。
  信用卡收單機構提供之「整合傳遞交易訊息服務」即可提供商店更有效率且成本較低之解決方案。特約商店於採用該服務後,由提供該服務之收單機構與其他收單機構介接,特約商店即無須逐一為個別收單機構修改自身系統。該服務性質與收單機構於商店提供實體刷卡機供其他收單機構共用(一般稱併機)相似。未來該整合服務除與信用卡收單機構介接外,亦可與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介接,整合傳遞交易資訊。
  金管會前已於106年8月允許電子支付機構可提供訊息整合傳遞服務,現則同意信用卡收單機構亦可提供本項服務。透過整合傳遞交易訊息服務,可降低特約商店介接系統之成本,促使商店願意接受電子化支付工具及行動支付,亦可因行動支付特約商店普及,創造民眾有感的行動支付環境,進而提高國內商家接受行動支付應用之廣度及電子化支付工具之滲透率。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票組
聯絡電話:8968-977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6423   更新日期: 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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