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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辦理資訊作業發生疏失,導致部分資料滅失,核有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一、 裁罰時間:106年11月28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該行人員於作業過程中判斷錯誤,未依控管程序提出系統變更申請,逕自使用具系統管理權限之列管帳號刪除系統目錄,且該帳號未被納入登入監控機制,其權責主管無法經監控程序事後發現此資料刪除作業,導致部分資料損毀無法復原,內部控制作業未確實執行,資訊作業風險管理有欠妥適,核有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考量本案係該行主動陳報,且已為適當處理,爰處罰鍰如裁罰結果。
五、 處分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2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3646   更新日期: 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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