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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商業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業務,有承諾擔保金融商品之本金或最低收益率情事,核有違反信託業法第31條規定,依同法第54條第8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80萬元罰鍰

一、 受裁罰之對象: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信託業法第31條、第54條第8款
三、 違反事實理由:該行於105年6月至106年1月間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業務,涉有對客戶承諾擔保金融商品之本金或最低收益率情事,且客戶於申購基金贖回入帳金額不足申購金額之差額時,由行員以現金墊付或自公基金帳戶領取現金存入各該申購戶之存款帳戶,以補貼其申購基金之虧損,核有違反信託業法第31條規定。經考量該行已提出適當改善措施及對相關違失人員為適當議處,爰依同法第54條第8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80萬元罰鍰。
四、 處分結果:依信託業法第54條第8款規定,核處該行新臺幣180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8968-9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電子信箱
 

瀏覽人次: 3204   更新日期: 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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