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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完成「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下稱本辦法)修正之預告程序,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金管會表示,信用合作社係推廣普惠金融政策之重要參與者,為適度提高信用合作社餘裕資金之運用效率,並兼顧投資風險之控管,本次修正開放信用合作社得投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之櫃買富櫃五十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提高信用合作社之財務健全性須符合之條件及放寬投資限額;並參考「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等相關規定,全盤修正本辦法。共計修正8條,新增1條,刪除1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考量「櫃買富櫃五十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投資風險較一般國內上櫃公司股票為低,且95年開放信用合作社投資上市公司股票,迄今已逾10年,信用合作社已累積相當投資經驗,爰增加信用合作社得投資該股票種類。(修正條文第2條)
二、考量信用合作社之財務體質較以往健全,105年12月底全體信用合作社逾期放款比率為0.07%,各社逾期放款比率均低於1%,爰修正信用合作社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逾期放款比率低於3%,並放?投資限額為核算基數之40%。 (修正條文第4條)
三、105年12月底全體信用合作社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比率為2,740%,爰增訂信用合作社投資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應符合投資時前1個月底之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比率應達100%以上,且其得投資限額由核算基數之3%放寬為5%,約可增加新臺幣7億元之投資額度。(修正條文第5條)
四、信用合作社對單一金融控股公司之投資限額(含股票及債票券)由核算基數10%提高為15%(或25%),與投資單一銀行之限額一致。(修正條文第6條)
五、為符合法規明確性原則,明定信用合作社投資各類有價證券之信用評等標準。(修正條文第8條)
六、明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不計入本辦法投資有價證券之限額內,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11條)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法效益主要為增加信用合作社得投資國內上櫃公司股票,及提高信用合作社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上市上櫃公司股票額度,有助於信用合作社餘裕資金之運用。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用合作社組 
聯絡電話:8968-9732、8968-973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5082   更新日期: 201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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