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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召開研商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會議

金管會表示,近來發生一些影響金融業健全經營的重大事件,引起外界對金融業公司治理之關切。為形塑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經參考國際間公司治理發展趨勢及金融業之產業特性,金管會前已於106年4月及6月將「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下稱「金控公司及銀行業守則」)之建議修正方向,函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研議。
    本次會議共邀集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證券期貨局、中華公司治理協會、銀行公會、各金控公司及銀行派員與會,與會者充分交流意見,會議重點如下:
一、金管會基於金控公司及銀行業守則,屬於金融業者的自律規範性質,金融業經營良窳,影響金融穩定甚鉅,故金融業者允宜採取較一般上市上櫃公司更高的公司治理標準,以促進健全經營。
二、將參考「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下稱「上市櫃守則」)增(修)訂採電子投票之公司應併同採用候選人提名制選舉董事及監察人、建立與股東互動機制及會計師輪調等規範。有關建立公司秘書制度,俟「公司法」修正情形配合辦理。
三、為強化獨立董事之獨立性及適任性,提升董事會職能,促進金控公司及銀行之穩健發展,將依下列原則研議修正:
(一)金控公司及銀行選任及續任獨立董事時,於公告及向股東會說明理由時,應充分敘明其獨立性及適任性,以供股東選任之參考。至於獨立董事續任績效評估結果宜否併於股東會選任時說明,將再研議。
(二)金控公司及銀行之獨立董事同時擔任上市櫃公司之董事(含獨立董事)或監察人之家數,宜採行較上市櫃守則(現行規範五家)更高之標準。
四、於金控公司及銀行之實務守則中建立內部公益申訴管道及吹哨者保護制度,以落實金控公司及銀行業誠信經營。
五、研議對企業集團建立委任第三方專家就關係人交易、曝險集中度進行跨金融與產業之專案審查機制之可行性。
    針對本次會議討論重點,銀行公會將研議納入增修「金控公司及銀行業守則」,本會除持續關注銀行公會修訂進度,並將要求金控公司及銀行業積極落實公司治理及健全其風險管理制度。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8968-9650、8968-965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電子信箱
 

瀏覽人次: 7313   更新日期: 201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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