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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土地銀行行員挪用客戶存款,核有未建立有效內控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並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之職務

一、 受裁罰之對象:臺灣土地銀行。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 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
三、 違反事實理由及處分結果:該行前行員私自將存戶印鑑預先
加蓋於空白取款憑條及空白定期存款解約申請書預留使用,挪用客戶存款80餘萬元,分行未就存摺空白磁條之保管與使用、臨櫃變更行頁數交易建立妥適內控制度,亦未就櫃員交易訂定檢核交易功能及監控查詢機制,存匯主管亦未能詳實覆核,核有未建立有效內控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並構成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 處分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該行新臺幣
     300萬元罰鍰;另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之職務。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02)8968-981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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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5799   更新日期: 2017-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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