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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比率上限規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會已完成「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比率上限規定」(下稱本規定) 之修正,將於近日與內政部、交通部、財政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銜發布施行。
現行募集及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分別不得超過該基金信託財產價值之15%及40%。為引導長期資金投入公共建設,放寬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開發型不動產40%之上限限制有其必要性。
此外,鑑於現行規定可投資於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投資人僅限專業投資人,較具有評估風險之專業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故修正本規定,放寬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參與之公共建設時,對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投資上限,不受該基金信託財產價值40%之限制,即投資比率放寬為100%,以鼓勵民間資金投資公共建設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8968-9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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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5334   更新日期: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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