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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對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前行員挪用ATM鈔箱現金及客戶存款所涉缺失之行政處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兆豐銀行中山分行單位主管因獲悉前行員疑似遭遇詐騙且有向其他行員借貸之情事,經約談案關人員發現渠多次挪用ATM鈔箱現金及以延遲入帳方式挪用客戶存款,該行辦理ATM裝補鈔與故障排除作業、委外保全收回客戶現金作業,核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該條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3項規定,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400萬元罰鍰:
一、    受裁罰之對象:兆豐銀行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三、    違反事實理由:
(一)    兆豐銀行前行員於110年7月6日至8月13日間利用職務之便挪用ATM鈔箱現金及客戶款項,違法行為時間約39天、挪用金額共計8,775,950元、涉及挪用存款客戶1戶,顯示該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二)    經核該行辦理ATM裝補鈔與故障排除作業、委外保全收回客戶現金作業有下列缺失事項:
1.    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未有效建立ATM裝補鈔作業管控措施,及未有效建立ATM故障排除作業管控措施。
2.    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未落實監督ATM裝補鈔與故障排除作業、未遵循所定委外保全收回客戶現金應由主管與經辦共同執行點收作業,及自行查核與會計查核均未落實盤點工作。
四、    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400萬元罰鍰。
五、    其他監理要求事項:請該行將本案例態樣以去識別化方式傳送至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並依銀行公會「銀行業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本案違法失職人員陳員。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02-8968982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7437   更新日期: 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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