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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並修正「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家數待增加地區」之定義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擴大落實普惠金融政策,將放寛信用合作社設立分支機構之條件,已研擬「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預告,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表示,信用合作社為人合組織,以服務社員及地方居民為其設立之宗旨,鑑於其客戶偏好面對面的服務,故申設實體據點仍有其必要。為協助信用合作社實現在地經營之普惠金融服務,擬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但書,現行「但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同業三年平均值之一倍逾百分之五時,信用合作社申請前三年度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亦得為之」,其中百分之五調降為百分之四,並增訂「或申請前三年底平均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達百分之十二以上者」,以兼顧其服務在地及健全經營。
另為鼓勵金融機構於金融服務欠缺地區設置分支機構,以促進地方金融服務及城鄉均衡發展,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可隨時申請於「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家數待增加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且無財業務條件之限制。考量信用合作社具有人緣與地緣之特色,為協助信用合作社深耕地方,「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家數待增加地區」依現行「無本國銀行或信用合作社設置」且「平均每一金融機構(含農/漁會信用部及郵局)服務人口數高於全國平均數」之條件,110年9月底計有53個地區符合,另增加「僅有一家本國銀行或信用合作社設置」且「平均每一金融機構(含農/漁會信用部及郵局)服務人口數高於全國平均數」之條件,計有37個地區符合,信用合作社得於其業務區域範圍內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金管會表示,期許本次放寛信用合作社申設一般分支機構之條件,及增加信用合作社於金融服務欠缺地區設立據點之選擇,能進一步提升普惠金融之政策效果,促進城鄉金融服務之均衡發展。「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修正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提供意見。

檢附:「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家數待增加地區」名單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用合作社組王科長萩賢
聯絡電話:(02)8968-97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5567   更新日期: 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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