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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授權規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訂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授權規定草案(下稱本草案),訂定票券金融公司對不動產業保證餘額占保證總餘額之比率上限,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表示,票券金融公司經營短期票券之承銷、經紀、自營及保證業務,扮演發揮貨幣市場功能的角色,為避免票券金融公司信用資源過度流向不動產市場及維持金融市場穩定,爰擬具本草案,訂定票券金融公司對不動產業保證客戶之歸類,及明定票券金融公司對不動產業保證餘額占保證總餘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有關不動產業之範圍,除依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所定不動產業歸類及控管標準外,尚包括對非不動產業之保證,其資金係提供集團從事不動產業之關係企業使用者。
  金管會另表示,本草案訂定之過程已邀集中央銀行、票券公會及業者召開研商會議討論並於會後持續溝通。本次公告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14日內,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網址)。
  檢附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授權規定草案。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02)8968-977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4529   更新日期: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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