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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應辦理洗錢防制法令遵循的聲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於今(30)日發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7條規定之解釋令(以下簡稱本令),說明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以下簡稱本事業)辦理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的方式及應檢附的文件。本令自即日生效。
    依本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本事業應依金管會指定之文件、資料及方式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的聲明。因此,本事業應依本令規定向金管會辦理聲明。業者若未完成聲明而從事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各目活動為業(虛擬通貨業務)者,金管會得依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規定,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金管會表示,金管會經行政院指定為本事業的洗錢防制主管機關,並不涉及本事業的產業治理、經營管理、消費者保護等事項。因此,對於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的業者所經營的業務,金管會並未給予核准或任何形式的認可。另本事業所從事的活動如違反相關金融法令關於有價證券發行、吸收存款或儲值、國內外匯兌或資金移轉等金融特許業務,因屬於刑事責任,仍應由司法機關認定具體事實依法處理,不因納入洗錢防制規範而豁免。
    金管會再次提醒民眾,虛擬通貨(虛擬資產)是具有高度投機性的數位「虛擬商品」,並非貨幣。此外,虛擬通貨不是金管會核准發行的金融商品,不適用既有的投資人保護機制,虛擬通貨交易平台也不是經金管會核准設立的機構。鑒於虛擬通貨市場資訊不透明,易受人為操作或炒作,價格波動大,投資風險高,民眾在從事交易前,務必充分瞭解其運作模式,審慎評估風險,避免遭受詐騙或投資損失致生權益受損。
    檢附本辦法第17條規定之解釋令及其附件。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02)8968-962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16498   更新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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