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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研訂「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稱本規則),已完成法規預告,將依行政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內容。
    金管會表示,為因應電子支付機構推動業務需求,以提升電子支付機構服務之完整性及使用者儲值電子支付帳戶之方便性,並強化電子支付機構收款使用者之風險控管,爰修正本規則。共計修正11條,新增2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開放電子支付機構新種業務:
(一)開放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間訊息傳遞服務:電子支付機構得對於使用者間之相互訊息通知需求,提供傳遞服務,例如賣家對買家通知物流配送情形或交易進行狀況等訊息傳遞(修正條文第2條、第20條之1及第27條)。
(二)開放電子支付機構發行「電子支付帳戶專用儲值卡」:電子支付機構得發行一定金額之拋棄式儲值卡,民眾可於販賣渠道(如超商)購買後,透過輸入卡片之序號等資訊,將該張儲值卡所表彰之金錢價值儲值於該電子支付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以供後續消費支付使用;另訂定相關管理規範及新增委託他人販售電子支付帳戶專用儲值卡之委外事項(修正條文第2條及第24條、新增條文第12條之1)。
二、強化電子支付機構風險管理及個人資料保護:
(一)增訂電子支付機構與收款使用者簽訂及終止契約時,應通報聯徵中心:電子支付機構接受非個人收款使用者註冊申請及對於最近6個月平均月交易額達新臺幣8萬元之個人收款使用者時,應向聯徵中心查詢簽訂及終止契約相關資料(修正條文第5條之1及第6條)。
 (二)修正支付指示應記載事項,對於個人使用者之「姓名」部分,應予部分遮蔽處理,並容許以「與電子支付機構約定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方式記載,例如獨資商號以個人名義登記,可於支付指示中顯示對外之營業招牌「某某小吃店」等足資辨識身分之資料(修正條文第7條)。
三、提升民眾支付便利性:
(一)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得代理收付由金融機構、便利商店業及超級市場業受各級政府委託代徵收規費、稅捐及受公用事業委託代收服務費、大眾運輸事業票價及其他相關服務費用(修正條文第10條)。
(二)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得為使用者支付於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者之款項進行單次墊款並訂定管理規範(修正條文第15條)。
檢附「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8968-975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24953   更新日期: 201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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