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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融資產證券化及不動產證券化相關規定導入私募公募接軌及總括發行制度促進民間資金投資公共建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為引進民間資金投資公共建設,提高業者實務作業彈性並促進我國資本市場工具及募資方式之多元化,爰研訂「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處理準則)及「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處理辦法)修正草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期辦理預告,徵詢各界意見。
總括發行制度:依現行本處理準則規定,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發行受益證券係逐案向本會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並應一次募足,無法一次申請分次募足;為提高業者財務規劃之彈性,並降低發行成本,參考公司債及金融債之發行規定,於本處理準則增訂總括申請(報)制度之規定。另為利證券化發行時效及實務運作更為順暢,爰一併修正相關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 明定五年內得以總括方式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申請時應檢具相關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考量實務需求及主管機關監理之衡平,明定預定發行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本處理準則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 放寬得採申報生效制範圍以利證券化發行時效:受託機構有受裁罰紀錄原應採核准制者,修正其受裁罰法規範圍以信託業法為限,刪除銀行法、保險法及證券交易法等與辦理證券化事務無涉者;另創始機構非金融機構且負債大於淨值二倍,原應採核准者,放寬於同一類型資產非首次辦理證券化者,亦得採申報生效制。(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 明定備查時點:以總括方式公開招募或私募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者,於各次募集或私募完成後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明定終止總括發行之原因:有第九條所定得退回或不核准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當次追補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並增訂有一定情事之一者,總括申請或申報之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預定發行期間即告終止。(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二條、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一)
私募公募接軌制度:另查現行金融資產證券化及不動產證券化法令已分別定有私募及公開招募之規定,而未有已發行之私募受益證券轉為公開招募之規定,爰導入證券化之私募及公募接軌機制條件。
明定:(一)私募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自交付日起滿三年,(二)信託財產具有穩定現金流量者,(三)提具適當之信用增強機制,得向本會申請變更為公開招募。(本處理準則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本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四款)
上述本處理準則及本處理辦法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30日內,至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陳述意見。
檢附「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8968-9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6296   更新日期: 201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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