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第2條、第4條修正草案
2018-08-2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已研擬「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下稱本標準)第2條、第4條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預告,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表示,信用合作社係推廣普惠金融政策之重要參與者,以滿足社員之金融需求為其本質,惟金融環境競爭日趨激烈,為使信用合作社能因應面臨之衝擊,兼顧其合作組織之宗旨,爰本標準對信用合作社辦理非社員交易之業務項目及限額等訂定相關規範。
本次修正信用合作社對非社員授信之總餘額仍維持不變,參採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建議,修正本標準第2條、第4條,對非社員授信之業務項目酌予放寛,以利信用合作社協助非社員取得融資管道及拓展保證業務,修正重點如下:
一、信用合作社與非社員交易之業務項目,增列票據貼現及國內保證業務二項。(修正條文第2條)
二、信用合作社得辦理非社員授信業務之範圍,增加以本社活期(儲蓄)存款為擔保之授信。(修正條文第4條)
三、開放信用合作社得對非社員辦理預售房屋履約保證及不動產價金履約保證二項業務,並適用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規定。(修正條文第4條)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法效益主要為增加信用合作社對非社員辦理授信之範圍,有助於信用合作社業務之擴展。本標準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修正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
檢附「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第2條、第4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份。
金管會表示,信用合作社係推廣普惠金融政策之重要參與者,以滿足社員之金融需求為其本質,惟金融環境競爭日趨激烈,為使信用合作社能因應面臨之衝擊,兼顧其合作組織之宗旨,爰本標準對信用合作社辦理非社員交易之業務項目及限額等訂定相關規範。
本次修正信用合作社對非社員授信之總餘額仍維持不變,參採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建議,修正本標準第2條、第4條,對非社員授信之業務項目酌予放寛,以利信用合作社協助非社員取得融資管道及拓展保證業務,修正重點如下:
一、信用合作社與非社員交易之業務項目,增列票據貼現及國內保證業務二項。(修正條文第2條)
二、信用合作社得辦理非社員授信業務之範圍,增加以本社活期(儲蓄)存款為擔保之授信。(修正條文第4條)
三、開放信用合作社得對非社員辦理預售房屋履約保證及不動產價金履約保證二項業務,並適用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規定。(修正條文第4條)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法效益主要為增加信用合作社對非社員辦理授信之範圍,有助於信用合作社業務之擴展。本標準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修正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
檢附「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第2條、第4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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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