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商業銀行東莞分行員工向評估公司收取款項所涉缺失一案,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項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2018-07-03
一、受裁罰之對象: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
三、違反事實理由:
該行東莞分行員工向評估公司收取款項,核有未有效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一)該行東莞分行自設立迄今,總行未考量國內法令及該分行所在地法令之規定及實際營運之特性,督促該分行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予以有效約束,致發生該行東莞分行員工向評估公司收取款項之情事。總行亦未督促分行建立遴選評估公司作業規範及對分行應有之覆核機制,以掌握評估公司估價報告之合理性。
(二)該行對海外分行主管未落實適任性之選任及對派外之分行主管法規訓練不足。總行亦未能有效發揮對海外分行人員之督導管理功能。
四、處分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
三、違反事實理由:
該行東莞分行員工向評估公司收取款項,核有未有效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一)該行東莞分行自設立迄今,總行未考量國內法令及該分行所在地法令之規定及實際營運之特性,督促該分行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予以有效約束,致發生該行東莞分行員工向評估公司收取款項之情事。總行亦未督促分行建立遴選評估公司作業規範及對分行應有之覆核機制,以掌握評估公司估價報告之合理性。
(二)該行對海外分行主管未落實適任性之選任及對派外之分行主管法規訓練不足。總行亦未能有效發揮對海外分行人員之督導管理功能。
四、處分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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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