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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二條、第十條條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完成「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修正,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金管會表示,隨著金融市場之發展,金融債券不僅成為銀行籌措資金及改善財務結構之重要工具,透過債券市場之活絡,金融債券亦為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及證券商等專業機構投資人之投資工具。 
金管會為促進國內金融債券市場發展,並提供金融市場具備投資專業能力者更多元金融商品,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將循環發行金融債券之銷售對象由專業機構投資人放寬為專業投資人(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尚包括高淨值投資法人、法人及自然人符合一定條件者),除可提供資產(或財力)達一定規模、具風險承擔能力、金融商品專業知識及投資經驗等特性之金融市場參與者更多元金融商品外,就整體債券市場之發展應具正面效益。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67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5765   更新日期: 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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