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商業銀行辦理洗錢防制申報、金融商品上架前審查作業、瞭解客戶之程序及辦理客戶洗錢風險等級評估、持續監控作業等缺失,核有違反法令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共核處罰鍰新臺幣200萬元及予以糾正
2018-05-10
一、 受裁罰之對象: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信託業法第57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及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三、 違反事實理由:依據本會106年對該行一般業務檢查結果,該行辦理洗錢防制申報、金融商品上架前審查作業、瞭解客戶之程序及辦理客戶洗錢風險等級評估、持續監控作業等核有下列缺失:
(一) 該行金融商品上架前之審查項目有欠完整,核有違反信託業法第18條之1第2項授權訂定之「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下稱行銷訂約辦法)第23條之1規定,依信託業法第57條規定,核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二) 符合申報條件之大額通貨交易,未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核有違反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及本會「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規定,依同法第7條第3項規定,核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三) 行員未將客戶投資風險屬性之評估結果,再洽請客戶確認,即先行受理其申購金融商品,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4條規定及信託業法第18條之1第2項授權訂定之行銷訂約辦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四) 該行辦理客戶洗錢風險等級評估及持續監控作業核有缺失:對客戶經通報「存款警示戶」及發生「負面新聞」等風險因素,未列入洗錢風險評估考量項目;辦理新產品或新服務上線前,有未進行洗錢風險評估作業,建立相應之洗錢風險管理措施、資訊系統對於符合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有未能完整檢核等項,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四、處分結果:以上(一)(二)(三)項缺失共核處罰鍰新臺幣200萬元。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信託業法第57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及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三、 違反事實理由:依據本會106年對該行一般業務檢查結果,該行辦理洗錢防制申報、金融商品上架前審查作業、瞭解客戶之程序及辦理客戶洗錢風險等級評估、持續監控作業等核有下列缺失:
(一) 該行金融商品上架前之審查項目有欠完整,核有違反信託業法第18條之1第2項授權訂定之「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下稱行銷訂約辦法)第23條之1規定,依信託業法第57條規定,核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二) 符合申報條件之大額通貨交易,未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核有違反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及本會「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規定,依同法第7條第3項規定,核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三) 行員未將客戶投資風險屬性之評估結果,再洽請客戶確認,即先行受理其申購金融商品,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4條規定及信託業法第18條之1第2項授權訂定之行銷訂約辦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四) 該行辦理客戶洗錢風險等級評估及持續監控作業核有缺失:對客戶經通報「存款警示戶」及發生「負面新聞」等風險因素,未列入洗錢風險評估考量項目;辦理新產品或新服務上線前,有未進行洗錢風險評估作業,建立相應之洗錢風險管理措施、資訊系統對於符合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有未能完整檢核等項,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四、處分結果:以上(一)(二)(三)項缺失共核處罰鍰新臺幣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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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