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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修正「銀行法」部分條文進行預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因應近年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變遷及監理之需求,106年中即著手進行銀行法修正事宜,經通盤評估及檢視後,將針對銀行負責人競業禁止規範、金融監理(包括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國際合作)及導正銀行違規行為等面向予以強化,以提升金融監理效能。茲擬具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要求負責人遵守競業禁止之基本盡職條件:增加授權主管機關得就禁止銀行負責人涉及利益衝突及侵害營業秘密等事項,訂定相關規範。
二、 強化我國防制洗錢國際合作:參酌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理第13項核心原則及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簡稱FATF)發布之第40項建議,明定政府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並基於互惠原則得請相關機構提供必要資訊予該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三、 增訂行政管制措施,有效導正銀行違規行為:參酌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理第11項核心原則,主管機關得運用各種監理措施督促銀行採取改善行動,以提升金融監理效能,有效導正銀行違規行為,爰增訂主管機關得採行之處分措施,如限制投資及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等。
四、 整體檢討罰則章之罰鍰:為發揮金融監理效能,達到嚇阻違法之效,全面檢討罰則章之罰鍰上限,對於銀行違規情節重大者,原條文最高罰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者調高5倍至5,000萬元,其餘條文之最高罰度調高4倍;考量銀行規模差異甚大,最低罰度維持不變,以增加裁量空間。為求寬嚴並濟,增列主管機關對於違規情節輕微者得予免罰,將另採適當之導正措施。另配合洗錢防制法及票券金融管理法之修訂,刪除或整併部分條文。
五、 強化信用卡業務之管理:增訂違反信用卡業務相關管理辦法之處罰,及明定經營信用卡業務機構得為受罰對象。
六、 按「日」連續處罰修正為按「次」:依據法務部解釋,將條文規定按「日」處罰之文字,修正為按「次」處罰。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草案屬重大金融監理政策之推動,有助於提升金融監理效能及導正銀行違規行為,爰就本草案預告期間縮短為30日,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本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公告期間內,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至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提供意見。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02)8968-96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9399   更新日期: 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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