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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4條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研修「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下稱本準則)第4條修正草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本準則係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7條第1項授權訂定,以明確規範對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之管理。金管會表示,為強化公司治理,促進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專注金融本業之經營,並為金融監理一致性,爰就本準則有關負責人兼職限制規定進行檢討修正。
本次修正係參照現行「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對銀行負責人之兼職限制規範,修正本準則第4條第3項,明定增列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之兼職限制規範,將非金融事業負有主持董事會責任或綜理經營而與該事業董事長或總經理職責相當之人,納入兼職限制範疇。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於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銀行局。
附件: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5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電子信箱
 

瀏覽人次: 4118   更新日期: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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