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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附加優惠終止或變更之規定

一、為保護消費者持卡權益,本會於96年5月3日要求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於自96年5月3日起所提供信用卡附加之各項優惠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應於信用卡權益手冊及發卡機構網站揭露提供期間與適用條件。
(二)申請書、廣告與各項文宣中,如有提及各項優惠者,亦應以顯著方式載明提供期間與適用條件。
(三)各項優惠如有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事由者,在原提供期間內不得任意變更提供期間與適用條件;如有不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事由者,於變更時,應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且應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1條之規定,於60天日前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
 

二、至於發卡機構現行已提供之各項優惠之處理機制,本會於96年11月5日規定,如有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事由者,在原提供期間內亦不得任意變更提供期間與適用條件;如有不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事由者,於變更時應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且仍應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1條之規定辦理。
 

三、另本會99年2月2日修正發布之「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9條第3項並已新增規範,要求發卡機構於核發新卡時所提供之權益或優惠,除有不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事由外,於約定之提供期間內未經持卡人同意不得變更,且於符合前開變更條件時,亦應於六十日前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
 

瀏覽人次: 19406   更新日期: 201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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