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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對14家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有缺失之銀行核處罰鍰、糾正及其他必要之行政處分

一、 裁罰時間:106年6月1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大眾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凱基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以下分別簡稱大眾、元大、玉山、國泰、日盛、新光、中信、富邦、凱基、台新、永豐、花旗、安泰及遠東)。
三、 處分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項、第129條第7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自103年5月起,已就部分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認識客戶(KYC)、風險控管、OBU開戶及財務資料審核作業等缺失予以核處。本次金管會於105年底對案關銀行辦理專案檢查,查核重點在所徵提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客戶董事會議紀錄,查核結果發現銀行有未確實審查董事會議紀錄等缺失,爰予以核處。
(二) 大眾、元大、玉山、國泰、日盛及新光等6家銀行辦理客戶董事會紀錄、OBU開戶或財務報表真實性審查等方面,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三) 中信、富邦、凱基、台新、永豐、花旗、安泰及遠東等8家銀行辦理客戶董事會紀錄審查等作業核欠嚴謹,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 處分結果:
(一) 大眾、元大、玉山、國泰、日盛及新光等6家銀行之缺失,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及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如下:
1. 大眾、元大及玉山等3家銀行有未確實審查客戶董事會議紀錄、未落實審查客戶財務資料,及徵提客戶相關書件有內容未填寫完整等缺失,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並予以糾正。
2. 國泰、日盛及新光等3家銀行有協助客戶完成且未確實審查其董事會議紀錄,所徵提客戶董事會議紀錄內容有欠完整等缺失,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並予以糾正。
3. 大眾、元大、國泰及日盛等4家銀行已於105年9月12日經金管會核處限制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目前仍未恢復承作。本次對玉山及新光2家銀行採取相同限制業務處分。
(二) 中信、富邦、凱基、台新、永豐、花旗、安泰及遠東等8家銀行有未確實審查客戶董事會議紀錄或徵提作業之缺失,核有礙銀行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六、 其他說明事項:
董事會議紀錄是否為偽造,銀行與客戶多各執一詞且難以舉證。金管會本次專案查核結果,發現銀行有未確實審查客戶董事會議紀錄等缺失。金管會希望藉由本次處分提醒各銀行,文件之徵提與審核均為銀行風險控管之一環,不應流於形式,且應避免協助客戶於其公司內部文件用印等易茲爭議之情事。

相關附件
附件-金管會對14家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有缺失之銀行核處情形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2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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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14729   更新日期: 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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