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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作業制度與程序之缺失,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核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並予以糾正及其他必要之行政處分

一、 受裁罰之對象: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4項、第61條之1第1項、第129條第7款、第136條。
三、 違反事實理由: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檢查局於105年1月間對該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專案檢查,發現該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於業務人員管理、TMU之政策與作業規範程序、認識客戶及適合度評估作業、消費者保護及風險管理等面向,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作業制度與程序等情事,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 處分結果:該行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4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予以糾正及限制該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本案相關缺失限期於一個月內擬具改善計畫及期程後確實執行,如屆期未改善,依銀行法第136條規定,金管會得對同一事實或行為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
五、 其他說明事項:無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68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電子信箱
 

瀏覽人次: 4422   更新日期: 201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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