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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票券金融公司辦理不動產鑑(估)價及授信案與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等相關作業缺失,違反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3條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一、 受裁罰之對象: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64條第9款
三、 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辦理不動產鑑(估)價及授信案與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等相關作業,核有未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之缺失如下:
(一) 辦理不動產鑑(估)價及授信案等作業相關缺失:辦理授信案件,未依內規徵取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報告書,即先提報董事會核准承作;未匡計借戶實際資金需求覈實貸放;就有明顯閒置情形之擔保品,未評估其利用價值及市場性,擔保品鑑價未符合估價從嚴與保守鑑估之穩健原則,且未敘明採較高單價評估之原因;辦理覆審,未揭露擔保品閒置狀況並瞭解原因;未核對擔保品不動產買賣合約是否與正本相符。授信風險控管有欠嚴謹,核有內部控制制度未確實執行之缺失。
(二) 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之缺失:風險管控不符內部牽制原則、內控制度相關之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之增修程序未依規定辦理、內部稽核人事管理不符稽核獨立性等情事,核有未妥適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缺失。
四、 處分結果: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64條第9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400萬元。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5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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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5723   更新日期: 201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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