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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已研訂「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草案(簡稱本辦法),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預告,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表示,依據資恐防制法第7條第2項規定,金融機構因業務關係知悉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時,應即通報法務部調查局。有關金融機構執行該項通報應遵行事項,金管會依據同條第4項之授權,會商法務部及中央銀行後,訂定本辦法。共計四條,主要內容為:
(一) 明定金融機構應指派專責主管協調監督本辦法之遵循。(第2條)
(二) 明定金融機構通報之程序規定,包含應於知悉之日起算十個營業日內通報、應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及方式進行通報;明顯重大緊急之情事應立即以傳真等可行方式為之;參酌金融機構類似規範,明定通報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第3條)
(三) 明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第4條)
    金管會並表示,該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陳述意見。
    檢附「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一份。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89689625、8968962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電子信箱
 

瀏覽人次: 5686   更新日期: 201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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